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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床试验用药品管理制度-药品恒温箱介绍

发布时间: 2024-06-07

临床试验用药品管理制度

Ⅰ. 目的:确保临床试验用药品严格按照GCP质量管理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。

Ⅱ. 范围:适用于本机构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管理。

Ⅲ. 规程:

试验用药品(Investigational Product)是指用于临床试验中的试验药物、对照药品或安慰剂。试验用药品统一由医院药学部管理,并指定接受过GCP专业培训的药品管理人员,专门负责试验用药品的管理。

1.临床试验用药品不得销售

试验用药品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费用、不得转让、转卖,仅用于该临床试验。

2.试验用药物的接收

2.1申办方负责提供试验用药品。

2.2药物管理员接收试验用药品时需检查以下项目:

2.2.1药物检验合格报告信息是否完整,与实物是否一致。

2.2.2药物包装是否完好,标识是否清楚,是否标明临床试验。

2.2.3药物运输过程的条件是否与贮存条件相符。

2.2.4双盲临床试验中试验用药品与阳性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在外形、气味,包装、标签和其他特征上是否一致。

2.3接收人在接收记录上登记并签名。接收记录中应包括:

2.3.1试验用药品名称、数量、接收时间。

2.3.2剂型与剂量、批号及有效期。

2.3.3保存条件及注意事项。

3.试验用药物的保存

3.1试验用药物由专人管理,保存于药学部临床试验用药储藏室,具有防火防盗、恒温恒湿的条件,确保药品质量安全(附表1)。

3.2药品管理人员定期对试验用药品进行清点、校对,要求在品种,数量和剂型等方面相一致,如出现任何不一致的事件(错码,丢失,缺失药品等)应立即向研究者和机构办公室报告,并做好相应记录。

3.3药品在贮存过程中应定期核查其有效期,如有效期已近,应及时通知申办方予以更换,并对其进行记录。

3.4试验用药物存放期间每日需记录温湿度(节假日除外),药物管理员填写《试验用药物温湿度记录表》(附表2)。常温保存,药物贮藏温度不超过30℃;阴凉保存,药物贮藏温度不超过20℃;凉暗处保存,药物避光并不超过20℃;冷处保存,药物贮藏温度2~10℃.试验用药物储存环境相对湿度保持在45%~75%。

3.5超出规定温湿度条件范围是及时采取调控措施,通知临床监察员,并把该批药物按保存条件单独放置,等待申办方判断该批药物是否可以继续使用。

3.6药物管理员要确保库存足够供临床试验使用。

4试验用药物的分发

试验用药品管理人员对试验用药品的分发应按照项目方案发放,并根据项目要求作详细记录:

4.1受试者的姓名缩写及代码。

4.2包装编号及日期。

4.3用药开始及停止时间。

4.4用法与用量。

4.5从受试者收回的用药后空包装及未用包装数量。

4.6分发药物时其他情况记录和解释,如药物的误用、损失等。

5.试验用药物的使用

5.1试验用药物的使用由研究者负责。

5.2必须保证所有试验用药物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,其用法用量应遵照试验方案。

6.试验用药物的清点、回收/外调。

6.1临床试验项目结束或者其他原因,试验用药物需回收或外调,药品管理员与临床监查员共同对试验用药品(含对照品和安慰剂)进行回收/外调、登记、清点。并与申办方提供药品数量进行校对,要求数目一致(附表3)。

6.2将剩余试验用药品、回收空瓶/包装,如数退回申办方,药品管理员,临床监查员,机构办公室,申办方共同在药品回收记录上签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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